答:可至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yjj.sh.gov.cn),在政府信息公开----数据查询----产品查询----“上海市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数据库”栏目进行查询。
答:《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的内容是对按第一类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的原则要求,备案人应针对备案的产品进行具体描述,不建议使用“通常”、“一般”等比较含糊的词汇,同时确保不超出目录中“产品描述”相关内容的范围;“预期用途”的基本内容应与目录中的相应内容一致。
答:由需配合使用从而实现某一预期用途的一种以上医疗器械组合而成的产品,若组合中所有产品均为第一类医疗器械(不得含有任何形式的非医疗器械产品),且组合后不改变各组成器械的预期用途,可按照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其产品名称应体现组合特性,原则上按其主要临床预期用途命名,名称的组成内容应在所属相关目录“产品类别(一级或者二级)”、所含各产品的“预期用途”范围内,如上肢内固定手术器械(包)、膝关节手术器械(包)等。同时,“产品描述”应包含所有组成的医疗器械,并说明各组成医疗器械的“产品描述”和“预期用途”,且其基本内容均应与目录中的相应内容一致。
答:除《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中列入的属于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的染色液类和微生物培养基类产品外,其他所有染色液类产品、不用于微生物鉴别和药敏鉴别的微生物培养基均属于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该类产品备案,产品名称应为“XX染色液”或“XX培养基”,并根据产品实际情况,参照目录中的相关产品描述其预期用途(其中微生物培养基类产品应不具有微生物鉴别和药敏鉴别的作用)。
答: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实施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174号),实施备案的医疗器械,应首先根据其“产品描述”和“预期用途”的实际情况,通过与目录中“产品描述”和“预期用途”的内容综合判定产品的归属类别,包括所属子目录、一级及二级类别。根据所属类别,应直接使用目录中“品名举例”所列举的名称。
答:对予以备案变更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及体外诊断试剂,不再核发备案凭证,但在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公示备案变更信息。
答:仅用于细胞增殖培养,不具备对细胞的选择、诱导、分化功能,培养后的细胞用于体外诊断的细胞培养基属于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细胞培养基类产品备案,产品名称应为“XX培养基”,并根据产品实际情况,参照目录中的培养基产品描述其预期用途,预期用途中应包含“仅用于细胞增殖培养,不具备对细胞的选择、诱导、分化功能,培养后的细胞用于体外诊断”的内容。
答:对予以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及体外诊断试剂,核发《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并在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公示备案信息。对于已经开展全程网办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人可在申报平台下载《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的电子签章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