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目前委托生产批件已经取消,可通过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变更生产地址及生产范围办理。
答:不需要。
答:写明重新发证前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及拟重新发证的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注明各剂型所在车间(实行编号管理,标注各车间序号)和生产线。
答:需要。
答: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需要继续生产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2)符合《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的药品生产企业开办条件; 3)遵守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4)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符合国家局监督实施药品GMP的有关规定; (5)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正常。
答:承诺办理时限是: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包括现场检查时限(30个工作日) ;自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制证办结,以上时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所需的时间。
答:《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二)中、小学校周围;(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七)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此外,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答: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拟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新办申请:(一)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二)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根据上述规定,经营主体已经发生改变,所以不能继续使用原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应当到店铺所在地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如果符合相关办证条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为您办理。在未申领新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前,请不要销售卷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