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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店铺转让后,原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能否继续使用?
2022-03-18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拟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新办申请:(一)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二)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根据上述规定,经营主体已经发生改变,所以不能继续使用原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应当到店铺所在地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如果符合相关办证条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为您办理。在未申领新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前,请不要销售卷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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