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应提交以下材料(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备案)申请表》原件一份; 2.办公及服务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一份; 3.从业人员(3名以上)的劳动合同、身份证明、职业资格复印件一份; 4.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或受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书等复印件一份。 (二)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备案)申请表》原件一份; 2.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或受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书等复印件一份。
答:只要是经营有关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相关业务的总发行、批发、零售、出租以及展销的活动,就必须申请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1、总发行:指由唯一供货商向其他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2、批发:指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3、零售:指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4、出租:指经营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读者提供出版物。 5、展销: 指主办者在一定场所、时间内组织出版物经营者集中展览
答: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答: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 广电总局令56号)和外商产业投资指导目录(发改委 商务部令第22号)的相关规定,境外资本不得进入网络视听节目服务领域。贵司的新增股东含有外资成分,因此无法进行股东股权变更。
答: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 广电总局令56号)第八条规定,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需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贵司不具备申请许可证的条件。
答: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技术设备,其中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0万元;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答:承诺办理时限是: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包括现场检查时限(30个工作日) ;自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制证办结,以上时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所需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