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许可负责人、客服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之一。许可负责人、客服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不可重复。
答:如外币需换算为人民币,换算后的人民币金额满足准入条件即可。
答:经营范围”应载明“电信业务”相关字样或列举出本次申请的电信业务种类。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属于先照后证的事项,即:各地工商部门一律不再将其作为登记前置,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相关经营范围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后再到相关审批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工商不给加,可要求其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办理。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
答:《北京市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分级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主要内容分为正文和《北京市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分级评定标准》两部分,包括分级监管定义、部门职责、适用范围、评级主要内容、评定方式、监管级别划分、分级监管检查要求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及要求。其中,《北京市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分级评定标准》作为评级的主要内容,重点通过对机构质量管理体系风险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类评价,综合评定机构的监督管理风险等级。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机构基本情况、伦理审查情况、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等,并结合《京津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日常监督检查标准》规定的检查环节及检查项目等,对监管级别进行量化评定。
答:为探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分级监管机制,推进风险评级,进一步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升北京市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管效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引导、督促临床试验机构加强质量管理,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市药监局组织研究制定了《北京市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分级监督管理规定(试行)》。同时,也希望通过推进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分级监管,对进一步完善京津冀协同发展监管体系建设进行探索和尝试。
答: 以对使用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进行处罚为例: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含)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一般“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6倍(含)以上2.4倍(含)以下的罚款”、从重“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2.4倍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答: 罚则仅规定罚款数额,罚则以货值金额1万元为分界进行区分: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为例,针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5万元罚款”“5万元(含)—8万元罚款”“8万元(含)—12万元(含)罚款”“12万元—1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货值金额0—15倍罚款”“货值金额15倍(含)—19.5倍罚款”“货值金额19.5倍(含)—2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25.5倍—3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答:1、减轻处罚,应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 2、从轻处罚,应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 3、一般处罚,应在法定处罚幅度中等限度依法予以处罚。 4、从重处罚,应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