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不得以具备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资质为由,开展人事代理服务等业务,特别是社保代理服务业务; (二)不得以具备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资质为由,开展职业介绍、猎头招聘等业务; (三)不得以具备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资质为由,开展劳务外包、服务外包、劳务分包等其他承揽业务; (四)不得以具备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资质为由,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 (五)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资质; (六)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资质; (七)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享受就业补贴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 (八)不得未经许可或备案,异地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九)不得拖欠劳务派遣职工工资,且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十)不得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务派遣职工的劳动合同。
答:根据我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企业灵活安排工作期间(2月3日至9日),其中,2月3日至7日是工作日,2月8和9日是休息日,工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对于企业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 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工作方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还可以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或者在家学习培训,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 企业安排职工在家但未安排工作任务的,期间工资待遇按照企业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未约定的,由企业和职工双方协商一致确定。 2月8日、9日,企业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职工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答:具有教育培训资质的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中方具有办学许可证,外方具有中国驻外大使馆出具的具有教育资质的认证材料
答:提前三个月即可办理
答: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经营办公、培训教育和停车场所,租用他人房屋、场地作为经营办公、培训教育或停车场所的,签订的租用合同合法有效,申请之日起算,剩余租赁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
答:根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第六条,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别对有关国际道路运输法规、外事规定、机动车维修、货物装载、保管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答:北京交通委运输管理局京交运发[2018]40号《关于修订印发北京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程序性规定的通知》已于2018年1月30日印发,其中对“运营车辆未无故连续停运超过180天证明”已予以取消。
答:一、已经市交通委批准取得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本市客运企业,符合申请经营国际道路客运班线的车辆资质要求 二、符合本市省际客运行业及线路发展规划;符合客运市场发展需求 三、企业规范经营,信誉良好,质量信誉考核记录中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三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及影响严重的服务质量投诉 四、申请从事国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必须采取公车公营运营模式,企业不得转让客运班线经营和挂靠经营 五、申请从事国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应当有明确的班线运营和站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