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北京市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化妆品领域现行有效的法规中的行政处罚条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和从重的裁量情节,对罚款金额、个人罚金等具有幅度的处罚种类划分了基础裁量阶次。
答:为严格规范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工作,结合我市化妆品监管实际,市局已于2021年2月制定了《北京市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旧《基准》)。此次修订的新《基准》增加了26条,分别来源于《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罚则10条、《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罚则9条、《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罚则7条。上述规章分别于2022年1月1日、5月1日起施行,故此次修订增加了相关基准条款。
答:《办法》明确了本市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准入原则。一是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严格执行《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新建化妆品生产项目须布局在中心城区(含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外市级以上开发区或产业园区;二是严格控制以化学反应作为关键环节和工序的生产工艺;三是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和要求,并通过有关职能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确保严控高污染、高排放风险。 《办法》还提出了鼓励创新发展的工作理念,并在实施中对相关企业在审批指导、审批服务等方面提供帮扶,对北京市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发挥积极的引导作用。
答:《办法》施行后,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延续的,应当按照《办法》执行。
答:《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原有化妆品生产许可事项尚未完成导致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许可延续申请的,应自原有许可事项完成并收到相关许可证书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许可延续申请。 如企业“原有化妆品生产许可事项”申请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已不足30个工作日,不属于“因原有化妆品生产许可事项尚未完成导致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许可延续申请的”情形。
答:按照《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应当提供企业主体设立、生产场地、生产设施设备、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管理制度相关证明资料。具体由北京市药监局通过办事指南的形式向社会发布。
答:《办法》共三章三十九条,规定了北京市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适用范围、办理流程及事中事后监管等内容。将生产许可办理事项细分为许可证新办、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并分别作出相应规定。
答:《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对化妆品生产许可作出了规定,与原执行的《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有所调整。 随着北京市化妆品产业政策的相继出台,部分地区大力推进发展化妆品产业,北京市化妆品产业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出台化妆品许可相关制度文件,对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生产监管,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促进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