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1.4要求:申请人新开办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或新增生产剂型的,可以委托生产的方式,提交委托方的保健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以“拟备案品种”获取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资质。
答:现场核查是动态核查,按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3.2.3.3生产过程审查审查要求,需“动态审查关键生产工序”。
答:应提交以下材料:(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3)告知承诺书。
答:应填写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答:按照营业执照中的事项填写主要经营的几项即可。
答:外资、中央驻渝所属单位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或其他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向市人力社保局申请许可或备案。
答: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从事人力资源培训、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需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答: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从资料齐全之日起算,不含补正补齐、实地核查、听证等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