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拍卖企业变更注册资本审批”事项已按照“川渝通办”的要求,实现了“川渝通办”。
答:《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制剂通则及其他的药品国家标准填写
答:不可以,只有市、县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出版、发行协会可以主办地方性的出版物展销活动。
答:按照《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申请人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90个工作日至30个工作日期间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许可申请,并承诺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化妆品生产许可条件。申请人应当对提交资料和作出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逾期未提出延续许可申请的,不再受理其延续许可申请。
答:按照《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化学、化工、生物、医学、药学、食品、公共卫生或者法学等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
答:化妆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申请补发,不再要求提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向许可机关申请补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许可证遗失的,提交企业在媒体或许可机构官网上刊登的遗失并声明作废的相关证明材料;”此事项规定的材料,改为告知承诺。许可机关应当对申请企业提交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补发。
答:(一)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生产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生产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2.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被注销后许可证编号的问题。 答:食品生产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答:根据《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1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实施前持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可以申请审核颁发新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