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三名(或三名以上)需提供工作简历和相关证明材料的主要管理人员不包括法人本人, 这三人(或三名以上)可以是管理人员,也可以是专业技术人员, 但必须是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人员。
答:不需要。但是,将有线电视或者IPTV节目内容作为节目源,通过信息系统将其他节目内容一起集成向用户提供服务的需要审批。
答:网络文化经营许可事项按照“跨省通办”要求,已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公开端”(网址http://sq.ccm.gov.cn)实现全程网办,该事项实现了“跨省通办”和“川渝通办”。具体流程为:受理、经办、审核、审批。有需求的企业、机构、事业单位可在上述平台申报。
答:申请主体需提供该上市公司(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章程及其修正案;并出具公司所有股权不含有外资成份的承诺说明。
答: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第22号令)、《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系列补充协议的有关规定,申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含有外资成份;允许香港及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或占主导权益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
答: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产品测试中,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界定为上网运营:①开放网络游戏用户注册的;②向网络游戏用户收费的;③以商业合作、广告销售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
答:①首页显著位置是否体现申请单位的名称(要求是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的单位全称);②网站的内容是否与其申请的网络文化经营项目相关;③是否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文化部的相关规定;④网站是否同时作为其他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的运营网站。
答: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均应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