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32号)、《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系列补充协议的有关规定,禁止外商投资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允许香港及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或占主导权益的互联网文化单位。
答:申请材料中的业务发展说明应包括企业基本状况及产品介绍,并按照拟申请的经营项目进行逐项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A.公司情况简介;B.围绕此业务企业已开展和拟开展的工作介绍;C.盈利模式分析;D.公司发展战略及开展网络文化工作的主要策略及具体措施,从内容、技术、管理等三方面进行具体阐释。
答:网络表演是指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电商类、教育类、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旅游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等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网络演出剧(节)目是指在舞台场景下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网络艺术品指艺术创作者通过数字化手段创作,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具有一定艺术价值和审美意义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网络动漫指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的闪客动画(Flash动画)、在线漫画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答:①首页显著位置应体现申请单位的名称(要求是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的单位全称或简称); ②网站的内容应与其申请的网络文化经营项目相关; ③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文化和旅游部的相关规定。
答: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均应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答: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范围包括:网络音乐、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和展览、比赛活动。
答:期刊休刊直接报省局审批,不需要属地市局初审。
答:依据《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第二十条,期刊休刊时间不得超过1年。休刊超过1年的,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