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要求,申请成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服务机构应符合的核心条件: (一)申请主体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实体; (二)域名注册管理系统、域名信息查询(WHOIS)系统、顶级域名解析系统、注册数据库、注册数据托管应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三)提供相关材料,证明申请主体具有对域名注册申请者进行实名核验的能力,承诺切实履行实名核验的职责,并提供保留字制度和清单,承诺对申请注册的域名按照《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名称审核; (四)承诺网络与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制定符合要求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和违规域名处置机制,并承诺执行。 此外,为与国际域名体系保持衔接,申请主体应当首先从互联网域名地址分配机构(ICANN)取得运营资质,或者取得相关顶级域运行机构(具备ICANN资质)的运营授权。
答:电信管理机构(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行政许可法》和《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受理和审批域名从业机构(包括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及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资质申请。
答:根据《关于境外直接上市的境内企业申请经营电信业务适用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09〕第71号文),境外直接上市的境内企业及其子公司、境内B股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申请经营电信业务,如该企业外资股份比例低于10%(不含10%),且单一最大股东为中方投资者,适用内资审批程序。
答:不可以,因为自然人作为外方投资者,无法满足“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的要求。
答:不可以,依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534号令)第十条之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外方主要投资者必须要具备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运营经验。
答:整本都需带齐。
答:不需要做变更。
答:如企业暂无新业务申请或变更申请,可等有相关申请时一并办理换新证。如企业旧证上载明的注册地址、注册资本、股东股权已变更,想换新证,可以申请“其他变更”事项进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