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需要。新增农药生产企业应进入省级化工园区。
答: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或者缩小生产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级农业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
答:有效期届满90日前。过期不予延续,并注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答: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答: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已经具有审批权限,不需要再向农业部申请。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采集许可证:(一)申请人有条件以非采集的方式获取野生植物的种源、产品或者达到其目的的;(二)采集申请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或者采集申请的采集方法、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数量不当的;(三)根据野生植物资源现状不宜采集的。
答:采集、采伐的用途;采集、采伐的具体地点;采集、采伐植物的名称和数量;采集的部位;恢复措施等。
答:主证信息变更需要到省政务大厅进行变更,副证变更需要到吉林省种子管理总站 进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