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人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申请人是药品经营企业的,应当提交药品生产企业同意其作为申请人的证明文件原件; 4、代办人代为申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办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5、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含《进口药品注册证》 《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 批准的说明书复印件和实际使用的标签及说明书; 6、申请进口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供《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中列明的代理人或者境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境内设立的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7、广告中涉及医疗器械注册商标 专利 认证等内容的,应当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答: 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同意。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办人代办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代办人应当熟悉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答:一、独立的第三方平台在医疗器械网络交易中仅提供网页空间、虚拟交易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电子订单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开展交易活动,不直接参与医疗器械销售; 二、医疗器械注册备案人和生产经营企业直接通过网络进行医疗器械销售。 三、第三方平台自营医疗器械。
答:1、已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经营许可或者办理备案; 2、与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签订协议或自建网站并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3、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答:(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答:互联网域名解析服务业务是指在互联网上通过架设域名解析服务器和相应软件,实现互联网域名和IP地址的对应关系转换的服务。域名解析服务包括权威解析服务和递归解析服务两类。权威解析是指为根域名、顶级域名和其他各级域名提供域名解析的服务。递归解析是指通过查询本地缓存或权威解析服务系统实现域名和IP地址对应关系的服务。
答:(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编码和规程转换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编码和规程转换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 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四)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六)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实施计划和技术方案; (七)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八)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九)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十一)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答:编码和规程转换业务许可证就是合法为用户提供公用通信网与互联网之间或者在互联网上的电话号码、互联网域名资源、互联网业务标识号之间的用户身份转换服务的资质许可,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从业证书。不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编码和规程转换业务在此特指互联网域名解析服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