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国品种管理涉及品种审定、品种登记、引种备案、品种保护等相关制度,品种保护主要是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是“私权”保护的范畴;品种审定、品种登记和引种备案是品种市场准入的范畴。从品种审定又引申出自育品种(品种审定证书上的选育单位只有一家)、第一选育人品种(品种审定证书上排名第一的选育单位)、合作选育品种(品种审定证书上有多家选育单位)。新办法在取消注册资本、固定资产等许可条件的同时,增加了对种子企业“品种”的要求,符合我国种子企业的基本特征和现代种业的发展方向,在审核审批中必须严格执行。申请不同类型许可证,要求具备不同的品种条件。1、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C证)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D证)。《许可办法》第七条规定:“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这里大家需要注意,此条并没有要求”自育”或“受让品种权”。鉴于我国主要农作物常规品种和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尚未完全保护,当前业界普遍认可品种选育单位,因此,申办许可证的种子企业,或者为品种选育人,或者与品种选育单位
答:《许可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领取鲜食、爆裂玉米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按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许可条件办理”。由于鲜食、爆裂玉米属主要农作物,因此申请领取领取鲜食、爆裂玉米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除品种条件外,可按非主要农作物种子(D证)的许可条件办理,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品种审定。如果申请的鲜食、爆裂玉米属于常规种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审定品种,并按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C证)核发许可证;如果申请的鲜食、爆裂玉米属于杂交种的,应当具有自育品种或作为第一选育人的审定品种1个以上,或者合作选育的审定品种2个以上,或者受让品种权的品种3个以上,并按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B证)核发许可证。
答:根据《种子法》和《许可办法》规定,育繁推一体化许可证的审核机关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调整为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机关由农业部调整为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同时,考虑到其许可证全国有效,在许可核发前要求在中国种业信息网统一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可向核发机关直接反映,也可向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反映,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范围等。同时,根据《许可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绝对控股子公司的科研育种、生产、加工、检验、贮藏等设施设备以及自有品种,可以作为母公司申办育繁推一体化许可证的条件。同时,为推动企业兼并重组、避免内部同业竞争、做强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凡是母公司取得了育繁推一体化许可证的,其绝对控股子公司不可重复利用上述办证条件申请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其绝对控股子公司也不得申领与母公司同类作物的育繁推一体化许可证。
答:按照《种子法》要求,实行种子生产和种子经营“两证”合一,是种子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的实质合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种子企业注册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按权限核发,其余种子生产地、种子销售地无需重复核发同类型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许可办法》)将许可证分为主证、副证,主证注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有效区域、有效期至、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事项;副证注明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及审定(登记)编号、种子生产地点等内容。主证、副证是一个有机整体,副证载明的作物种类和品种不得超越主证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许可办法》施行之日前已取得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但原有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种子经营许可证,只要有一个许可证到期,种子企业就应当按新办法重新申办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答:为落实简政放权、方便申请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许可办法》提出: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的,应当在播种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变更登记。《许可办法》设立副证的目的,主要就是减轻企业办证负担,简化许可机关审批程序。一方面,对于许可机关来说,副证变更实行形式审查,副证变更只需经办人签章即可,鉴于主证、副证为统一的有机整体,副证可不加盖许可机关印章;但考虑到各地行政审批改革进展不一,对确实不能当场变更的,发证机关应当坚持从简从快的原则,可进一步细化副证变更程序。另一方面,对于办证企业来说,申请变更副证,只需提交《许可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与生产品种相关的材料即可,并确保与其在中国种业信息网上提交的信息一致,不必提交全部办证申请材料;同时,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申请企业在申请变更副证载明事项时,应当主动声明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主动说
答:《种子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新《种子法》延续了原《种子法》对于非主要农作物可不申办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其立法本意在于强调种子基地监管的重心在主要农作物。《许可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核发”。此条规定,并没要求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同时,根据新《种子法》要求,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两证”合一,实质合并,不再按生产或经营单独核发许可证,因此,凡是从事种子经营的,无论是主要农作物或是非主要农作物,都应当申办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办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也应提交种子生产相应材料,并考虑到保护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商业秘密,办法规定,副证将其种子生产地点标注至省级行政区域。
答:自受理之日起,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在60个工作日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答:必须进行迁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