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答:根据川食药监发〔2017〕93 号 五、备案公示备案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 7 个工作日内,通过各自政务网 站公示相关备案信息。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 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 人姓名、备案号等。
答: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保健食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通告》(2013年第5号),为做好保健食品注册与日常监管的衔接,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对于变更或再注册已批准的产品,除因安全性问题国家发布明确规定要求进行变更的情况外,申请人应当在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后严格按照新批准证书内容组织生产,此前生产的产品允许销售至保质期结束,之后按照新批准内容生产的产品适用新的标签。
答: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保健食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通过》(2013年第5号)规定,申请人再注册申请已受理的,在产品再注册审查期间,原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继续有效。
答: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的企业,向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 从事管道燃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等经营的企业,向市(州)燃气管理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 跨市(州)行政区域从事燃气经营的,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答:五年。
答: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