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第八条:申请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许可项目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答:应填新生产地址。
答:《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十三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答:不可
答:3名。
答:可以,但需提交投资者身份证明。
答: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住所变更的,应先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首页(http://www.sfda.gov.cn)“网上办事”栏目点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系统”(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Google Chrome)登录系统),按要求在系统内完成相关信息填写(核对无误),点击“临时保存”后打印申请表(一式两份),按照“申请材资料标准要求”准备申请材料。
答:不可以,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经营范围必须含有出版物批发或出版物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