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 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第595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
答:依据《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
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音像制作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音像制作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
答:北京地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答:主管单位可以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
答:有2人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答:审批对象为北京地区法人、其他组织。
答:编辑出版人员至少8人,其中出版专业不少于4人;在这8人中,中级以上不少于3人,其中出版专业不少于2人,必须有出版专业及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