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民办培训学校办学层次、专业(工种)变更的,应通过审批机关审核批准。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办学层次、专业(工种)的报告及决策机构同意的书面材料; (二)《吉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审批表》; (三)《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四)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六)、(九)、(十)款要求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 (六)拟聘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九)满足教学和实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 (十)开展相应职业(工种)培训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教材目录;
答:民办培训学校变更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由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变更
答:民办培训学校变更名称的,应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答:民办培训学校终止,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法进行财产清算,并妥善做好在校学生安置等工作。
答:民办培训学校需延续办学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答:可以
答:至少三名。
答:不能,按照国家关于“先照后证”商事制度改革要求,申请人必须先取得营业执照后才能办理许可证,营业执照中没有该项目,文化部门是不能受理的,需要到工商部门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中增加该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