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只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其中: ①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②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③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2)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该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中国劳务服务行业服务网站 (3)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4)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5)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答:1.申请。申请人向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地核查,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到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领取。
答:劳务派遣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答: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答: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公司章程;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6.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8.规章制度文本; 9.制定规章制度的讨论、协商合法性程序材料; 10.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11.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表。
答:对于该问题,劳动者往往无法提供有效的法律证据举证,为此,劳动者需要有较强的法律意识,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时效内投诉反映。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记录,并由投诉人签名。
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