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已取得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因重组、合并、分立或将生产经营项目转让、承包、租赁给其他生产经营主体,导致生产经营主体产生变化的,新企业不得采取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形式取得许可证,应当重新申领许可证。
答:此事项不需要提交纸质材料。
答:已取得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因重组、合并、分立或将生产经营项目转让、承包、租赁给其他生产经营主体,导致生产经营主体产生变化的,新企业不得采取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形式取得许可证,应当重新申领许可证;原企业的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并办理注销手续。
答:批发企业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并提交相关材料。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需要提交纸质材料的行政审批事项,工作人员会通知申请人。如不方便,可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纸质材料。
答:已取得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因重组、合并、分立或将生产经营项目转让、承包、租赁给其他生产经营主体,导致生产经营主体产生变化的,新企业不得采取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形式取得许可证,应当重新申领许可证;原企业的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并办理注销手续。
答:企业申请变更注册地址不需要开展现场核查。
答:一、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二、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