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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初审办事指南
2022-01-06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初审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黄埔区行政区域内经营单位申请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二、申请事项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初审。 三、法规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修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3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审批和监管工作的通知》(粤新广媒〔2015〕118号)。 四、实施机关 县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初审。 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核发。 五、审批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 3.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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