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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可以对哪些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2022-01-06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等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用人单位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的情况; (十)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十一)实习、见习单位遵守有关学生实习、见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督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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